例如,上海木蘭英華稅務師事務所稅改后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2012年5月發生兩項業務,銷售2011年購置的復印件一臺,購置價值10000元,銷售收款8000元;銷售2012年2月購買的一套攝像機,購置價值20000元(不含稅)進項稅額3400元已經抵扣,銷售收款(含稅)21060元。
首先,銷售2012年2月購進固定資產,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抵扣條件,則2012年5月=銷售收款21060元應按照適用稅率17%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額=21060/(1 17%)=18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8000×17%=306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106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
其次,銷售2011年購進固定資產,因屬于試點稅改前業務,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銷售額=8000/(1 4%)=7692.31
應納稅額=7692.31×4%/2=153.85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8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692.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 153.85
營業外收入 153.85
另外,參照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海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稅改前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性質類似,同樣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