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偶爾發生臨時銷售貨物的行為且無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要求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應該由哪一方稅務機關受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以上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臨時經營戶屬非固定業戶,發生銷售貨物行為,應當向銷售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需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即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銷售地應該是貨物的成交所在地,一般也是購貨方單位所在地。
臨時經營戶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銷售地一致時,納稅地點比較明確;而當兩者不一致時,即到外地或外地來本地銷售貨物時,就不應向居住地(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