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自然人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經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作價4000萬元作為投資投入到A公司。A公司根據評估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告,將該專有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賬,并同時增加實收資本。每年A公司按10年期對上述專有技術進行攤銷。現在稅務機關認為,該項專有技術的攤銷不能稅前扣除。理由: 1、專有技術投入未取得發票; 2、4000萬元專有技術價值太高。
請問稅務機關的意見正確否?另外專有技術投資入股是否需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否需開具發票?
答:1、營業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開具發票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7]703號)規定,納稅人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是經營活動,沒有發生經營業務收付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開具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非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該自然人將擁有的專有技術投資入股,參與A公司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此時,自然人為提供非經營業務,不需向A公司開具發票。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若自然人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其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繳納營業稅。該自然人屬于提供經營業務,應向A公司開具發票。
2、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該自然人以非專利技術使用權投資入股,向A公司提供專有技術并取得A公司股權,屬于提供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取得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A公司股權),自然人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定價問題 《財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二)在驗資或申請工商登記時,驗資機構或投資人發現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基準日時的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或者由于評估假設已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二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投資人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對所提供的非貨幣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從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循有關的資產評估準則和規范,并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對所提供的非貨幣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法律責任。
該專有技術評估價為4000萬元,該自然人與A公司及其原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且股東認可,則其定價是合理的。
如果該專有技術投資屬于不需開具發票情形,同時按獨立交易原則定價,并且該專有技術與該公司的生產經營有關,其攤銷準予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