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目標,以調整結構、轉換機制為重點,對科技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稅收政策也進行了相應配合。1985年3月,《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積極發展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活動”,并對轉讓技術成果的收入給予稅收減免優惠。此后,我國一直對內資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給予減免稅優惠。1994年我國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后,繼續保留了這一優惠政策,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2008年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加大了對技術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加大了對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力度,但是,以下十種情況的技術轉讓所得,仍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引起征納雙方的注意: 一、非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適用上述優惠政策,主要考慮到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預提所得稅優惠政策,甚至可以通過稅收協定享受多的優惠,若再給予非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有可能加大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在稅收待遇上的差別。
二、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雖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一般來說,只要屬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的,不論是境內技術轉讓所得,還是境外技術轉讓所得,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從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未經有關部門認定,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0]111號文件規定: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對未經規定的部門認定登記或審批或審查的,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0]111號文件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此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納稅人利用關聯關系進行技術轉讓,從而規避國家稅收。例如:2010年A公司將一項專利轉讓給B公司,取得技術轉讓所得1300萬元。A公司與B、C公司存在關聯關系,A公司持有B公司45%股份、持有C公司100%股份,C公司持有B公司55%股份。A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B公司股權之和=45%+100%×55%=100%。因A公司直接和間接持有B公司股權之和達到100%,所以,A公司從B公司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居民企業取得的非指定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0]111號文件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可見,非上述指定范圍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居民企業取得的5年以下的技術使用權轉讓所得,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0]111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也就是說,對轉讓5年以下的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所謂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是指在全球范圍內技術接受方對協議約定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權,在此期間內技術供應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
七、居民企業隨技術一并轉讓的設備等非技術性所得,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也就是說,在轉讓技術時,對機器設備等一并轉讓而取得的所得中,屬于轉讓機器設備等取得的所得,不屬于技術轉讓所得,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性服務所得,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對此類稅收優惠政策,除了適用于技術轉讓收入外,還包括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性服務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將其限定為技術轉讓所得,旨在進一步強化稅收政策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的力度。也就是說,技術轉讓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條件,是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技術轉讓給其他企業、組織或者人,受讓人擁有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對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則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區別對待。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轉讓方根據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而提供的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業務,因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對這部分收入可計入技術轉讓收入;反之,對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九、居民企業未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的,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還特別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居民企業未按規定報備技術轉讓所得資料的,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于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案手續。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續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技術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關資料;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證明資料;6.主管稅務機關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