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2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精神,現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對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可以依據其所在國家(地區)與我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按照稅收協定中的“股息”條款享受優惠稅率。
三、對外籍個人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按照《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工作規程》(鄂地稅規[2009]6號)的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自國發[2013]6號文件發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