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有股權轉讓前實施還是股權轉讓后實施,對于個人所得稅有著很大的影響。
(一)股權收購前“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股份制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該文件明確規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稅,但是,在隨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行了相應的補充說明,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需征稅,專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作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企業接受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資產評估增值等形成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2、非股份制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現實中存在不少企業投資者為了增加企業和股東自己的資本,在實際不增加投資資金的情況下,采取對資產評估增值,來增加企業權益的資本公積金,然后再將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分配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責任公司以168萬元購買一塊土地,經有關部門評估增值為1000萬元后,通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將1000萬元全部分配到5個股東名下,根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除股本溢價外)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雖然該公司股東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實際的利益,也沒有現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對每個股東轉增的數額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源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實現的凈利潤,所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個人資本實質上是把凈利潤分配給股東,是對股東股份的重新量化,個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關于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都作出規定,盈余公積金轉增個人資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有限責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投資比例為5∶3∶2。為了擴大資本總額,決定用企業600000元的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則股東甲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0×50%×20%=60000(元),股東乙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0×30%×20%=36000(元),股東丙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0×20%×20%=24000(元),上述稅款由A公司代扣代繳。
案例分析1
某公司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個人所得稅分析
案情介紹:
一家公司原注冊資本3000萬元,股東3人(均為自然人),每人1000萬元,三年后,另一股東投入2000萬元參股,參股時增加注冊資本1000萬,資本公積1000萬,緊接著將資本公積1000萬轉增注冊資本,每人1250萬,象這種情形,原來的三個股東增加的250萬元注冊資本要征個人所得稅嗎?
涉稅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2006)規定,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投資屬于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應計入資本公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又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經營過程中因贏利而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業所有者的權益,但未轉入實收資本,新加入的投資者如要分享這部分留存收益,也應該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資比例計算的出資額。因此,新股東出資超過其注冊資本1000萬元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應是對老股東的一種補償。
綜合以上分析,企業用該資本公積增資,自然人股東取得的增資部分,應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原來的三個股東增加的250萬元注冊資本要征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收購后“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當企業發生股權轉讓時,轉讓企業原賬面金額中存在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股權轉讓之前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繳納了所得稅。如果該企業的股權100%轉讓給自然人股東后,對該企業以盈余積累轉增個人股本行為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考慮到轉增股本的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是由原股東創造并擁有,原股東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沒有事先轉增股本,而是將其一并計入了股權交易價格中,新自然人股東為此已經支付了對價,如對其此次轉增股本征稅則存在重復征稅問題,有違稅負公平原則。為支持企業正常重組行為,考慮到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盈余積累與股權轉讓所得存在相互轉化的可能性,稅收政策方面,對于原股東轉讓股權前事先利潤分配與新股東事后利潤分配應盡量保證稅負平衡,不應由于原股東事先利潤分配與新股東事后分配而產生較大稅負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明確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具體處理如下:
第一,總的稅務處理原則:一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企業被收購之前,該企業原股東未將原有“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轉增股本(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等),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股權轉讓方(原股東)已經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完成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轉增股本。鑒于轉增股本的盈余積累已全部或部分計入個人投資者(新股東)股權收購價格中,為避免重復征稅,對新股東取得的已計入個人投資者股權收購價格中的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原則上不宜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兩種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情形:一是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案例分析2
某公司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新股東的實收資本
案情介紹:
甲企業原賬面資產總額8000萬元,負債3000萬元,所有者權益5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股本)1000萬元,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合計4000萬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資者(新股東)向甲企業原股東購買該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價6000萬元,新股東收購企業后,甲企業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4000萬元向新股東轉增實收資本。請分析其中的涉稅處理。
涉稅分析:
在新股東6000萬元股權收購價格中,除了實收資本1000萬元外,實際上相當于以5000萬元購買了原股東4000萬元的盈余積累,即:4000萬元盈余積累都計入了股權交易價格。甲企業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4000萬元向新股東轉增實收資本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案例分析3
某公司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新股東的實收資本
案情介紹:
甲企業原賬面資產總額8000萬元,負債3000萬元,所有者權益5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股本)1000萬元,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合計4000萬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資者(新股東)向甲企業原股東購買該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價4500萬元,新股東收購企業后,甲企業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4000萬元向新股東轉增實收資本。
涉稅分析:
在新股東4500萬元股權收購價格中,除了實收資本1000萬元外,實際上相當于以3500萬元購買了原股東4000萬元的盈余積累,即:4000萬元盈余積累中,有3500萬元計入了股權交易價格,剩余500萬元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甲企業向新股東轉增實收資本時,其中所轉增的3500萬元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轉增的500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