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金融行業的公司借款給個人(包括股東、高管、員工或者第三方)是否需要收取利息?如何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因此,只要是將資金借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對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險業”計繳營業稅。如果對關聯方沒有收取利息,但獲得其他經濟利益,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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