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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重組式股改對價免征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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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3月25日獨家報道的《重組式股改對價遭遇稅收尷尬》,得到國家稅務總局的正式發文回應。國稅總局在7月27日公布的對四川地稅局的批復中明確:“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此批復將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其他上市公司如有相同情況,應按相關辦法處理。 3月20日,ST博信從四川成都遷回廣東東莞一年多后收到成都市武侯區地方稅務局第六稅務所的一份《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在3月25日前補繳因注入資產、豁免債務而發生的企業所得稅2561.506萬元,而注入的資產及豁免的債務正是當年這家公司非流通股股東為股改所支付的對價。 相關法規: 國稅函[2009]375號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產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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