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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簡并解析及實務操作要點 |
發布時間:2014/7/15 來源: 閱讀次數: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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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具體規定是: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利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征收率由6%降為3%;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征收率由4%降為3%;舊貨以及特定固定資產,由按4%征收率減半征稅改為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等試點服務的,保持3%征收率不變。具體征收率政策表如下: 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對比實務表
事項
新政策
財稅[2014]57號
舊政策
財稅[2009]9號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符合簡易計稅方法條件的)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計算:含稅賣價/(1 3%)*2%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依照3%征收率
依照6%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來水
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依照3%征收率
依照4%征收率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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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操作提醒: 一、不是所有的6%的征收率/稅率改為3%征收率 具體規定:如一般納稅人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的稅率6%,不在該次調整范圍,如廣提供廣告業、貨代、知識產權代理等適用6%的應稅服務。
財稅[2014]57號規定,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需要強調的是,政策是規定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調整,不是6%稅率,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提供部分的應收服務(如廣告業、貨代、知識產權代理)適用6%的稅率,不在這次調整范圍;
需要提醒的是,征收率是簡易辦法納稅時使用的,有3%,4%和6%,一般納稅人特殊政策規定簡易辦法納稅和小規模納稅人都能適用
稅率是一般納稅人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只有接受應稅服務代扣代繳時候適用。
二、不是所有的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具體規定:國務院、財政部、稅務總局的原意應該是“所有的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但是文件出的有“空子”,怕基層稅務操作不好操作。具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規定: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筆者建議:上述業務活動是不是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有待于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筆者建議:上述業務活動是不是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有待于明確
《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筆者建議:上述業務活動筆者認為應該執行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可以按照財稅[2014]57號規定的“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簡并增值稅征收率前后政策對比表<徐賀>
簡并后的新政 財稅[2014]57號的規定
簡并前的舊政 財稅[2009]9號和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總結:財稅[2014]57號文只是一個征收率的簡并調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實體政策的變化,但是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等特殊項目具體計算增值稅時相應的公式應該調整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3%)應納稅額=銷售額×2%和現行的小規模納稅人計算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的公式是一致的。這個問題需要國家稅務總局盡快修改完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否則執行中又會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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