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接到某企業財務人員的電話咨詢。該企業為一家外資企業,以美元計算所得,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但由于季度預繳和年終匯算清繳時匯率不一致,企業咨詢在匯算清繳時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因此,該公司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匯率不一致的部分,不需要重新折合計算,匯算清繳時僅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納稅額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