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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部分承擔個人借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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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向個人借款,單位負擔個人所得稅2000元,支付個人利息10000元,此時單位已繳納的2000元是否可作為已繳數,個人還需要補繳嗎?對于單位為納稅義務人的利息收入已負擔2000元稅款,然后再支付納稅義務人10000元,屬于單位為納稅義務人負擔部分定額稅款的情況,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2000 10000=12000元; 應納稅額=12000×20%=2400元。 那么,單位為納稅義務人的利息收入已負擔2000元稅款,單位還應代扣代繳余下的400元由納稅義務人自己負擔的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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