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財政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辦理減免稅手續。契稅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其契稅的減免手續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土地、房產管理機關憑契稅免稅證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條征收機關應指定專人受理、審核減免申報事項。
第五條受理人應要求申報人如實填寫減免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告知申報人若申報不實或虛假申報而應負的法律責任。
受理人一般應在受理當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移交審核人。申報人沒有按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的,受理人應一次性告知申報人應補正的資料。
第六條審核人應對申報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
對于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于審核的當日辦理減免手續。
對于顯然不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核定應納稅額,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手續。
第七條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由省級征收機關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用地批準文件和減免申報表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占用耕地30畝(含30畝)以上、1000畝以下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用地批準文件和減免申報表報省財政廳備案。
占用耕地30畝以下的減免,由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后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
契稅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由省級征收機關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契稅計稅金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報省財政廳備案。
契稅計稅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由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后,將減免申報表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省級征收機關根據備案情況定期組織檢查。各市、縣財政征收機關應當對下級財政征收機關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情況,經常進行檢查。
第九條辦理減免的征收機關應將辦理情況,定期逐級通報基層征收機關。
基層征收機關應對減免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逐級上報至辦理減免的征收機關。
第十條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應由財政征收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定無效,征收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征收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受理、審核減免申報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