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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5]747號 關于開展《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貫徹執行情況自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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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貫徹執行情況自查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5]747號 2005-07-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大連、青海和西藏):為了調查采集卷煙價格信息方面存在的問題,規范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我們對全國53戶卷煙生產企業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生產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的內、外包裝式樣、實物、調撥價格、消費稅計稅價格、零售價格進行了煙標、實物、價格采集。通過采集,我們發現一些地區在貫徹執行《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5號令,以下簡稱5號令)中存在下列問題:一是新牌號卷煙投放市場后,生產企業不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試銷期滿后套用其他牌號卷煙的計稅價格;二是卷煙包裝規格發生了改變,生產企業不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仍延用原規格卷煙的計稅價格;三是企業兼并、重組開發的新品牌延用被兼并企業已停產牌號的計稅價格;四是由于缺少卷煙實物對照,企業利用包裝物近似的文字描述套用計稅價格;五是5號令規定的1年新產品試銷期過長,一些企業充分利用1年內計稅價格由企業自定的權力不斷推陳出新,逃避稅務機關核定稅基。究其原因,既有煙草行業自身管理方面的問題,也有主管稅務機關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問題,還有征納雙方對政策理解不夠透徹的問題,同時政策本身也有待進一步完善。針對當前存在問題,請各地按本通知要求進行自查。一、自查內容(一)是否按照5號令要求的數量及標準選擇零售單位?對零售單位有什么監督制約措施?請根據最新情況填寫《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單位名錄》(附件1)。(二)是否按照5號令要求的采集地點、采集標準和采集期間和采集程序上報零售價格信息?卷煙專銷地國家稅務局是否都按照生產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的要求采集零售價格信息。(三)對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管理的情況。1.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投放市場后,生產企業如果沒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是否采取了對應措施來掌握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情況?采取了何種措施?收到了什么效果?2.本地區是否存在新牌號、新規格卷煙試銷期已滿一年但沒有及時申請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情況?什么原因?3.請落實本地區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試銷期未滿一年的卷煙的具體情況,并填寫《試銷期卷煙情況調查表》(附件2)。 二、報送時間及方式各單位應于2005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報自查情況報告及本通知附件1、附件2。 附件:1.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單位名錄 2.試銷期卷煙情況調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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