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歐盟委員會做出裁定,最近幾年蘋果公司在愛爾蘭獲得了非法的稅收優惠,需向該國補繳最高達130億歐元(約合145億美元)的稅款及其利息。
這一裁定很自然地引發了蘋果公司的抗議。蘋果首席執行官蒂姆?庫克甚至稱這一裁定“瘋了”,他堅信這一裁定將被推翻。美國財政部也抗議歐盟的裁定,認為歐盟在征收本屬于美國的稅。而本應是受益方的愛爾蘭政府同樣抗議這一裁定,認為造成這一裁定的,是對愛爾蘭擁有相當多跨國公司總部的“嫉妒”。當然,也有人認為這一裁定是正確的,還有人認為這一裁定“意義重大”。
筆者認為,相關裁定是正確的,但談不上意義重大。從根本上講,歐盟委員會裁定所針對的是蘋果公司在稅收籌劃上的愚蠢和傲慢。因此,這一裁定的唯一意義,就是讓跨國公司改進納稅籌劃的技巧,而不會改變現有的跨國公司納稅體系的基本政治經濟現實。因此,在跨國公司吸取了足夠的教訓之后,其避稅策略將更為精巧,而避稅的結果將一如既往。人們所期待的公正,只能繼續停留在口號之中。
愛爾蘭的國策
雖然愛爾蘭政府從未承認,事實上愛爾蘭是以稅收優惠作為武器,吸引了大量外國投資,并以之作為本國發展的國策。愛爾蘭的真正優勢在于,它是一個避稅天堂,但卻沒有避稅天堂的標簽。也就是說,愛爾蘭可以為跨國公司提供避稅的好處,同時又可以避免避稅天堂的麻煩。
在很長的時間里,愛爾蘭公司所得稅的稅率只有10%。現在稍微提高,也只有12.5%。更多的優惠則體現在愛爾蘭的領土稅制(territorialtax)以及根據實際運營地而非注冊地來確定所得來源的規則上。在這些稅務規則下,設立在愛爾蘭的公司,其所得可能無需在愛爾蘭繳納公司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則,一個被稱為“雙愛爾蘭公司”(DoubleIrishStructure)的避稅模式發展出來,并被眾多跨國公司采用。在這一模式下,跨國公司通常會設立兩個公司,如愛爾蘭A公司和愛爾蘭B公司。其中,愛爾蘭A公司既設立在愛爾蘭,也在愛爾蘭實際運營,愛爾蘭B公司則僅設立在愛爾蘭,其實際運營可能在某個避稅天堂。美國母公司將其知識產權的海外使用權授予愛爾蘭B公司,并由愛爾蘭A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給愛爾蘭B公司。所有歐洲出售的產品的收入,全部計入愛爾蘭A公司。由于A公司必須支付巨額的特許權使用費給愛爾蘭B公司,最終愛爾蘭A公司只反映較少的所得,因而只需支付較少的所得稅,而獲得最主要所得的愛爾蘭B公司無需在愛爾蘭繳納所得稅,也無需在美國繳納所得稅。這部分所得就成為所謂的“不歸屬于任何國家的所得”(statelessincome)。
在這樣的稅制優勢下,愛爾蘭就成為美國眾多跨國公司的總部聚集地。2015年,愛爾蘭的GDP增長率達到了驚人的26%,這是對跨國公司給予稅收優惠才有可能創造的經濟奇跡,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直接稱之為“詐騙”(cheat)和“腐敗”(corruption):“26%的增長率告訴我們腐敗的規模有多大。這是稅收腐敗(taxcorruption),人們不再繳納他們本應繳納的稅款”。
蘋果公司在歐洲業務的避稅策略
然而,蘋果公司并沒有采用通行的“雙愛爾蘭公司”模式來避稅,而是依靠和愛爾蘭稅務當局的協定,只通過設立單個公司來實現其野心勃勃的避稅目標。根據歐盟競爭委員會的調查,蘋果在愛爾蘭設立的公司包括兩個,即蘋果國際銷售公司(AppleSalesInternational)和蘋果歐洲運營公司(AppleOperationsEurope),這兩個公司都在愛爾蘭實際運作。所有蘋果產品在歐洲的銷售,會直接記錄成這兩個公司的收入,因而,蘋果在整個歐洲的利潤,也集中反映在這兩個公司的賬上。
既然上述兩個公司都在愛爾蘭實際運作,按照愛爾蘭的稅法,這兩個公司都是愛爾蘭的納稅人,就應當按照愛爾蘭的稅法納稅。因此,理論上,蘋果公司歐洲業務的利潤,其稅率就至少是12.5%。然而,實際上,蘋果公司歐洲業務的稅率,從2003年的1%,下降到了2014年的0.005%。
這種驚人的稅務效果的實現,基于蘋果公司與愛爾蘭稅務部門達成的一個預約定價安排。這個安排首先在1991年達成,然后在2007年通過一個新的安排予以延續。根據這個安排,愛爾蘭稅務當局允許蘋果國際銷售公司和蘋果歐洲運營公司將其利潤在內部分割,即,一部分利潤分配給愛爾蘭分支機構,另一部分利潤則分配給被稱為“總部”(headoffice)的分支機構。這個被稱為“總部”的分支機構,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未在任何國家設立,也不在任何國家實際運營,沒有任何雇員,但卻獲得了絕大部分的蘋果公司歐洲業務的利潤。通過這種分配,這兩個公司的歐洲業務利潤,僅有很小的一部分需要繳納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
顯然,不同于其他公司的“雙愛爾蘭公司”的避稅策略,蘋果公司的避稅策略,完全建立在與愛爾蘭稅務當局達成的不征稅的行政決定的基礎之上。其法律基礎的脆弱,幾乎是一望可知。毫無疑問,這種預約定價安排,完全違反了所得稅法的基本原理。蘋果公司的傲慢,也由此而暴露無遺。很難想象,同樣的預約定價安排,愛爾蘭稅務當局會賦予中小企業。因此,這樣的納稅裁定,毫無疑問只會賦予類似于蘋果這樣的大公司,因而完全符合“選擇性”賦予稅收優惠的標準。蘋果避稅的大廈,從一開始就建立在一片沙灘上。歐盟挑戰蘋果公司的避稅策略,進而要求其補稅,雖然令人意外,其法律基礎卻是堅固的。
虛幻的公正
蘋果公司的避稅策略固然顯得愚蠢而激進,但從避稅績效而言,蘋果并不是最優秀的。早在2007年,在美國五大科技巨頭中,海外所得稅率最低的是谷歌,為2.4%,其他四大巨頭,包括蘋果、甲骨文、微軟、IBM則在4.5%和25.8%之間。就公司整體稅負而言,蘋果也談不上是節稅明星。根據《紐約時報》的報道,2010年,在獲得了142億美元全球利潤(其中美國本土利潤為51億美元)的條件下,通用電氣(GE)在美國不僅未繳納任何所得稅,而且還獲得了32億美元的稅收返還,這是蘋果難以企及的避稅績效。
因此,把愛爾蘭作為歐洲業務的避稅港,幾乎是所有美國跨國巨頭的共識。避稅的多少,最后不取決于決心,而是取決于業務的規模。用蘋果自己的話說,當蘋果在1990年代走下坡路時,愛爾蘭的蘋果公司也就自然陷入了虧損。而喬布斯的回歸和蘋果的再度崛起,讓愛爾蘭的蘋果子公司大賺特賺。用現任谷歌母公司Alphabet執行董事長埃里克?施密特(EricSchmidt)的話說,避稅其實是天經地義的,“這就是資本主義,我們以此為豪”。(It’scalledcapitalism.Weareproudlycapitalistic.)
美國曾經嘗試過多次對美國跨國公司的海外所得征稅。稅務部門在2004年推出了一個所謂的返還海外所得的期限,跨國公司在設定期限返還所得,可以獲得5.25%的優惠稅率,然而效果并不明顯。奧巴馬總統上臺后,在2010年曾經提議對美國公司的海外所得征稅,但最終不了了之。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也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2013年6月,OECD發布旨在避免造成主權國家稅收流失的“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并得到了G20(二十國集團)的支持。
然而,對跨國公司的征稅要有實際效果,要求各國必須協力同心。顯然,正如蘋果愛爾蘭子公司被要求補繳稅款事件所顯示的,各國對游離于所有國家之外的利潤如何征稅,由誰征稅,何時征稅,都存在巨大的爭議。更重要的是,各國政府都力圖讓別的國家嚴格執行稅法,而自己則繼續補貼自己國家的明星企業。結果就是,跨國經營的大企業,必然會獲得一個顯著低于在國內經營的中小企業的稅率。從單個國家來看,這當然是天經地義、無可厚非的,但從整體來看,公正已在悄然失去。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們無法看到這一點能獲得根本的改變。
在這樣的背景下,蘋果公司被要求補繳稅款事件,涉及金額固然巨大,但不會改變跨國公司納稅的基本現狀,而是給了蘋果公司這種低劣避稅策略一個警告。跨國公司可以吸取的教訓是,要盡量抱團取暖,盡量采用法律基礎更堅固的避稅策略。換言之,這對從事避稅行業的各大會計師事務所和律所,是一個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