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根據確認
1.事實根據之一:個別證據提供的信息假象——實現投資收益2700萬元
(1)審核。申報審核中發現該企業在2008年度確認了一筆投資收益2700萬元,對方科目是“其他應付款——C公司”,摘要只籠統的注明,是2003年投資清算往來款。
當申報審核人員詢問會計人員時,得到的回答是我們都是2007年以后新到公司的,老會計已經不在了,情況不清楚。項目組研究后,認為問題較嚴重,向總審作書面重大問題請示。
(2)疑點:總審分析認為,該項往來款究竟是經營收入還是非經營收入?往來款轉收入,從所得稅角度是經營收入和非經營收入對計稅額沒有影響,但是從流轉稅角度考慮經營收入和非經營收入稅收待遇是不一樣的,經營收入應納流轉稅。
(3)復審意見:進一步取證,延伸到2003年往來款的確認證據。
2.事實根據之二:補證后申報審核結論——發生投資損失3500萬元而不是投資收益
(1)初始投資
1995年3月北京A公司和馬來西亞B公司分別向C公司投資人民幣9500萬元。
(2)投資收回
2002年8月23日終止公司經營,北京A公司2003年清算收回投資6000萬元。
(3)會計確認的投資損失
A公司于2004年5月進行賬務處理,確認股權投資成本總額人民幣9500萬元,實際收回投資6000萬元,確認投資損失3500萬元。
(4)“其他應付款——C公司”確認情況
2004年1-5月,由“C公司”轉入A公司銀行存款4300萬元,經核減與“C公司”往來款后,A公司在確認支付清算費用1600萬元,將余款2700萬元在“其他應付款-C公司”中掛賬處理。該款項實質為A公司代“C公司”管理的資產,其中包括“C公司”應付給馬來西亞B公司的清算款項2700萬元。
3.事實根據之三:投資損失稅前扣除情況
經查實A公司2004年度-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等相關資料,“C公司”股權投資損失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事實根據之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確認
上述證據要證明的事實,投資損失應在2008年確認。資產損失不是在發生的起點年度確認,而應在發生的截止年度確認。資產損失從發生到截止,有的在一個年度里完成,但多數是跨年度完成。現行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要求在發生年度扣除,不得提前或錯后。怎樣確認發生年度,是征納雙方經常存在爭議的難點。按終點年度或截止年度確認發生年度,是因為只有在資產損失的終點,有關證據才能收集齊全,才有可能評價證據的確定性和充分性。經過證據取得(取證)、證據評價(評證)、證明事實(用證)等三個環節,證明了北京A公司的投資過程和投資損失的確認情況,結論是唯一的——投資損失確認金額800萬元。
本案的投資過程。初始投資:1995年3月北京A公司向C公司投資人民幣9500萬元;持有投資:1995年3月至2002年8月;投資收回:北京A公司2003年清算收回投資6000萬元;資產損失確認:自2002年下半年開始的企業清算工作至2008年才與外方協商確認執行清算協議的約定,歷經七年。
(二)法律依據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投資損失鑒證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年度,應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二是應履行報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國稅發[2009]8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
(三)稅收權利義務確認
如果按照個別證據提供的假象,形成投資收益2700萬元,納稅人發生了納稅義務,應納稅額675萬元。
如果按照鑒證結論全部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形成投資損失確認金額800萬元,納稅人發生了資產損失稅前抵扣的權利,減少納稅額200萬元。
(四)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斷
本案長期股權投資處置結果是損失還是收益,不存在自由裁量問題,應根據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確認。資產損失申報扣除年度應根據有關文件確認,同樣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
就投資損失鑒證案來看,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確認及應履行的審批行為,均屬于羈束行政行為,因此投資損失鑒證案的風險點是合法性問題,而不是合理性問題。
(五)實體法事項、程序法事項的判斷
投資損失鑒證案交易事實的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情況的確認,都屬于實體法事項;投資損失鑒證案的會計處理、納稅申報、資產損失報批都屬于程序法事項。
(六)風險點判斷
投資損失鑒證案的風險點有三個,經營收入還是投資收益的判斷風險,納稅義務和損失扣除權利的實體法風險,專項審批制度的程序法風險。
(七)風險級別判斷
根據判斷標準,本案屬于高級別風險事項,一是合法性風險,征納雙方沒有自由裁量或職業判斷的空間;二是程序法風險,損失發生時間應確認在哪一年。
(八)風險防范措施
風險防范措施到位且有效,一是排除了合法性的爭議,不是收益而是損失;二是排除了程序法的爭議,損失發生在2008年,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