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因欠繳稅款被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稅務機關選擇了我公司要向第三方交付的貨物作為強制執行對象。如果此貨物被強制執行,我公司將要承擔大額的違約賠償金,故我公司向稅務機關申請強制其他財產,但稅務機關不同意。問,稅務機關這種作法是否合法、合理,我公司應怎么辦?
答:從稅務機關執法本身看,《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時,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因此,稅務機關查封貨物,用以拍賣或變賣后抵繳稅款,其執法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綱要》在對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綱要》指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這些要求概括起來就是“合理行政”原則。因此,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合理行政”原則,對稅務機關執法提出了“遵循比例”的要求,即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稅收執法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施執法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具體來說,比例原則包含有這樣三層意思: 一是稅務機關執法所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其執法目的。 二是稅務機關在執法時,有多種方式和措施可以實現其執法目的時,應當選擇采取對納稅人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 三是稅務機關執法所要實現的目的同納稅人因此所受的損失之間不能明顯失衡,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所實施的執法措施應當必要和適當。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再來看本案。雖然《稅收征管法》在稅收強制措施中規定了很多方式可供稅務機關選擇,而且這些措施的采取也都可以實現稅務機關強制征收稅款的目的,但按照“合理行政”原則的要求,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選擇對納稅人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
因此,稅務機關查封貨物會給納稅人造成違約等重大損失,稅務機關又可以通過劃扣存款、查封其他商品等方式實現執法目的,這與“合理行政”原則是相違背的,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不屬于依法行政。
因行政復議需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故你公司可自接到稅務機關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從當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看,法院不對強制措施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因此,行政訴訟不會解決合理性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