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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國稅函[2012]236號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2/11/30 來源: 閱讀次數: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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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的通知
甬國稅函[2012]236號 2012.1024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甬國稅發〔2012〕133號)精神,為確保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就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現代服務業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
二、增值稅稅控系統所需設備包括通用設備(計算機、打印機等)和專用設備(稅控盤系列產品: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通用設備由納稅人自行準備,專用設備須從技術服務單位購買。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金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報稅盤為每個23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報稅盤為每個230元。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戶,按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統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
四、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自試點實施之日起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五、主管國稅機關應向每一戶新納入增值稅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發放《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見附件),告知納稅人有關政策規定和享有的權利,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
六、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納入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后,可選擇重新購買專用設備,或者持原使用的稅控盤和報稅盤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重新發行后繼續使用。
七、納稅人購買的稅控盤和報稅盤在安裝前,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初始化發行。納稅人可根據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協議簽訂情況,由技術服務單位上門安裝或由納稅人自行安裝。
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的相關文書可在現有文書基礎上適當調整。
九、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繼續由現有的技術服務單位負責;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技術服務由寧波百旺金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服務電話:87583006、87588832。國家稅務總局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費提供遠程技術支持服務,統一服務電話:4006112366、010-62466669。 附件: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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