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融資租賃中的直租業務,我們財稅[2013]106號文給予增值稅征收政策是融資租賃公司按照向客戶分期收取的租金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同時,對于融資租賃公司實施過渡政策,即到2015年12月31日前,融資租賃公司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3%即征即退。
但是,很多人心中一直有一個困惑,實際上這個困惑在2012年上海試點營改增時就存在,融資租賃公司直租業務和正常的增值稅納稅人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不是一回事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也是納稅人分期向客戶收取銷售款最終將產品賣給客戶(這里相似不包含法律實質,更多是經濟實質)。
為什么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就是按17%征收增值稅,也沒有什么即征即退,為什么融資租賃的直租業務就不能和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一樣執行政策呢?這個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當時請OECD增值稅改革援助項目中也有談論,即Financelease(融資租賃)VSInstalmentsales(分期付款銷售)在增值稅政策上究竟有什么區別。
其實,這個問題的本質一和各個國家增值稅具體制度相關。大家雖然都叫增值稅,基本原理相似,但稅制內部具體結構和內容不一樣。比如,如果你這個國家融資業務也是征收增值稅且稅率和銷售都是一樣的,不存在多樣稅率,增值稅的稅制中性不因多稅率而受到影響,其實很多增值稅改革中的問題就不會出現。第二個就是,在存在多稅率和行業增值稅制度差別的情況下,這個國家的增值稅制度設計中就有一個行業歸屬界定的問題。因為,如果實質是處在同行業中的不同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的不同稅率,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問題。為什么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納稅人也提供了融資行為,卻可以承受融資利息按17%交稅。而融資租賃公司也是銷售商品提供融資業務,為什么他就不能承受這個17%的稅率而要即征即退,本質上就要從這個角度去思考。
雖然直租業務和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表現形式類似,但由于各自的經濟結構、利潤來源導致的行業歸屬差異存在差異。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業務中,企業提供分期收款方式收取的利潤只是輔助性的,大額的利潤還是來自于銷售商品的利潤,因此,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納稅人主要歸屬在制造業、批發零售業這些適用17%的增值稅納稅人中。其大部分利潤都是來源是產品制造和銷售,適用的是17%的稅率,融資行為只是輔助性的。納稅人不是靠融資賺錢,反而是通過融資方式來促進貨物銷售從而實現更多利潤,因此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中,利息并入銷售中一并按17%征收增值稅可以被納稅人承受。
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如果這種商品的銷售需要提供融資業務的金額較大,即納稅人既想賺取銷售商品的利潤,也希望賺取提供融資業務的利潤。此時,他們一定會把銷售和融資業務進行剝離的。典型的就是在汽車銷售領域,在汽車銷售中,4S點或廠家給客戶購買汽車的融資不是通過分期收款,而是通過獨立的汽車金融公司和銀行提供汽車貸款來賺取融資利潤的。這樣,這部分利潤就避免混在汽車銷售價格中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從而按金融保險業征稅。
而在融資租賃的直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在銷售部分收取的價款(本金部分)就是按購買設備的價格收取的,即融資租賃公司直租業務中銷售部分是不賺取利潤的,利潤主要來自于賺取融資部分的利息差。也就是說,直租業務的利潤主要來自于融資行為,而非銷售行為。這個正好和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業務相反。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就和其名字一樣,他本身就是提供融資業務的,而且,融資租賃公司直租業務中銷售行為和融資行為是融合在一起無法拆分的。
所以,本質上講,融資租賃公司是和金融保險業處于同一個行業進行競爭的。問題的關鍵道不是說融資租賃公司不可以承受17%的稅率。如果你金融保險業也一樣征收17%的稅率,那融資租賃公司一樣可以承受。關鍵是你金融保險業現在只征收5%的營業稅,即使營改增后估計稅率也在6%。那同行業競爭,一個6%,一個17%,自然是融資租賃公司無法承受的。這個就是我們說的,如果你這個國家的增值稅制度中稅率有差異,且還存在行業增值稅制度差異,你就必須要對某類經濟行為進行行業界定,否則稅率差異導致的不公平競爭會使這類經濟行為無法生存,這是我們后期“營改增”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對于融資租賃中,直租業務的增值稅處理無非是兩個辦法:
1、統一法,即比照分期收款銷售貨物一樣,將融資行為融入銷售行為一并開票交稅;
2、分離法:將直租業務中的銷售行為和融資行為分離出來,銷售行為對應的本金部分單獨開具17%的發票,從而實現上游增值稅進項稅順利向下游傳遞抵扣。剩余利息部分單獨按金融保險業開票征收增值稅。
個人觀點,分離法才是處理直租業務增值稅更合理方法,目前韓國的融資租賃中直租業務增值稅處理就是采用的這種做法。
因此,建議后期金融保險業營改增后,把直租業務中的銷售行為和融資行為通過增值稅開票規則進行分離,取消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變為本金對應的貨物銷售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票,按17%交稅,抵扣其購進設備17%的進項稅,來實現上游增值稅進項稅向下游傳遞。
利息部分單獨開票執行金融保險業的增值稅政策,這樣對征納雙方都是好事,也避免很多不合理套利行為,方便增值稅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