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時間跨度長達13年,稅務人員艱難取證,查實企業違法事實。涉案企業對檢查結果提出異議,稅務機關一一核實回應。最終,稅務機關通過司法途徑追回稅款。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地稅局稽查局通過公安機關追繳入庫某企業未申報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共計867萬元,標志著該市首例通過司法途徑追繳地方稅案件終結。該案在查處過程中困難重重,檢查人員艱難取證,稅務機關三級審理,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公安機關強力介入,最終得以圓滿結案。
制定預案,查賬取證 2013年1月,蚌埠市地稅局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該市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出讓土地、廠房給區政府,取得處置款項未申報繳納稅款。稽查局當即立案檢查。
檢查組通過對舉報信舉報內容分析,結合掌握信息,確定了3項檢查預案。一是調取納稅人涉案期間會計資料。二是核對征管軟件納稅情況。三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稅窗口了解涉案土地轉讓過程中的涉稅事宜。
由于涉案企業往年的會計資料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保管,此人常駐福建,企業留守人員總以沒有經營業務、聯系不上為由拒不配合檢查。后經檢查人員多次宣傳教育,才勉強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聯系電話。在檢查人員多次聯系未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限期提供相關資料后,該企業于2013年1月——4月分3次提供了相關會計資料。但其提供的會計資料,賬簿不完整,記賬不及時,缺少報表資料,不能全面反映企業自2001年收購某鞋廠土地使用權至2007年轉讓期間經營成果。為保證企業所得稅計算正確,檢查人員花費大量時間,根據現有會計憑證,逐筆登記該企業7年來的收支事項,與已記賬資料進行比對分析,最終確定了該企業2001年——2007年分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情況,為案件查處奠定了基礎。
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確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隱瞞收入逃避納稅行為。該企業2001年4月16日收購某鞋廠破產后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支付收購款474萬元。2007年5月13日,將原收購的某鞋廠土地、廠房等資產評估后直接交由國土部門公開處置,實際收到土地、廠房土地出讓款及其他補償款1247萬元,會計核算時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未計入當期收入申報繳納相關稅款,應補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等地方各稅462萬元,同時應加收滯納金405萬元。
外部調查,核實異議 雖然從會計資料中查明了事實,但該案件涉及收購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間從2001年——2007年,案發時間為2013年,時間跨度長達13年,且涉案企業已長時間無正常經營,案發時與該土地處置相關的區政府工作人員也大都調離,外圍取證十分困難。檢查組分別到區政府、市行政服務中心和納稅人所在稅源管理局等單位逐項調查核實,經多次聯系協調,終于取得了檢查所需的外圍證據材料。
檢查組反饋稽查意見后,涉案企業對檢查結果書面提出異議,認為該土地轉讓是政府規劃的“退市進園”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屬于免稅收入。2001年4月,該企業與區政府簽訂收購協議的合同總價和稅務機關查實價格不同。并且,2008年4月,該企業已繳納企業所得稅92萬元。對此,檢查組再次逐項進行核實,證明其反饋情況不能成立,并予以解釋說明。
復議訴訟,終審裁定 經過稽查局審理科、稽查局審理委員會和市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三級審理,稅務機關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涉案企業向蚌埠市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由于未按規定時限繳納稅款又不能提供有效納稅擔保,在該局政策法規科解釋告知相關規定后,當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后又以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局積極應對,組織有關人員認真準備應訴材料,并委托法律顧問出庭應訴。區法院于2013年10月進行了公開審理,認定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維持其作出的《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接到判決后,涉案企業提起上訴,經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1月公開審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經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后,該企業仍以種種借口,拒不履行納稅義務。在經稽查局反復宣傳政策并多次催繳無果的情況下,蚌埠市地稅局于2014年4月以涉嫌逃稅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最終通過司法途徑將稅款和滯納金追繳入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