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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維修業務的稅務處理探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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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公司最近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稅務機關要求對其銷售費用中領用的原材料和配件、產品增值稅按視同銷售處理。小王想不通,請教老師? 老師:為什么在銷售費用中領用的原材料和配件?小王:是正常維修用原材料和配件。老師:是否需要向客戶收費呢?小王:主要是三包內的服務,我們公司銷售的是電子產品,過了三包期也沒有人來修理。老師:你們是自己修還是外包呢?小王:有自己修的,也有外包服務的主要是異地的,畢竟維護一個服務體系的開銷體系很大。老師:外包維修怎么結算呢?小王:按照維修量向外包維修商支付維修費,同時提供維修用的原材料和配件。老師:外包維修怎么開具發票?小王: 維修商照收到的維修費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銷售費用,抵扣進項稅。老師:你們怎么控制外包維修呢?小王:對于替換下來的原材料和配件我們核對的,我們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和配件都是標識產品,價值大的要求寄回工廠進行監測。老師:為什么銷售費用中領用成品呢?小王:三包服務內容中本身就有換機的說法,同時考慮到人性化的服務,一般會提供替換機,以保障客戶在維修期間的權益。老師:這部分替換機是否收回或者做銷售啊? 小王:好像沒有收回,也沒有做銷售,因為維修期后,機子本身沒什么價值了。老師:稅務機關的征稅依據呢?小王:我也想呢,上述維修領用的原材料和配件,成品對照視同銷售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怎么也沒對應上。老師:那么稅務機關會盯著這塊呢?小王:稅務機關認為有出比有進,領用的東西都是看得到,摸得著,特別是成品,沒銷售,沒送人,又不會向化學產品自動揮發。老師:稅務機關說得有一定道理啊,這些領用的原材料和配件,成品,最終總有一個去向啊?小王:這樣說來,庫房應該有退回的,但賬面確實沒有反映。老師:這就是問題所在,對于維修點而言開始營業總要備一部分材料、配件、替換機,而此時并未實際發生維修,其所有權還屬于廠家,按照會計上的說法此時屬于“發出商品”,而不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當這發生維修時,對于維修中更換的原材料、配件,以及替換回來的成品,可以采用一一對應方式進行重新補貨,一方面進庫,另一方面出庫,此時更換回來的原材料、配件,替換回來的成品,如果報廢可以計入費用,如果后續維修加工重新進入庫房,相關費用應計入其成本,如果是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費用,還要向其進行相關索賠。小王:這樣一來,還確實賬務處理還確實有問題,那稅收上到底怎么處理呢?老師:實踐過程中,對于維修備料,如果屬于自己維修點,按照移送做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屬于外包,考慮強化維修外包責任心,要求外包服務商需要購買相關備料,按照銷售處理,同時保留原價退貨的權利,對于更換原材料和配件,成品按換貨處理。補充:這里主要針對三包維修費利用零配件這個計入銷售費用這個話題進行的討論,也是我們日常所忽視的我們日常討論都是通過交易實質來分析,即交易行為是無償的,不屬于征稅范圍。但是如果涉及到外包維修,就比較復雜了。這里對自行維修而言,文章確實沒說清楚,主要是指異地維修,發生貨物異地流轉,如果按照視同銷售規定,不能說錯我們需要一個主意一個問題,維修點的維修料也是要鋪貨的,可能價值很高,特別是一些專用檢測設備此時如果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實際上費用并未發生。如果是外包維修的,存在兩個問題:第一 如果外包在異地,可能需要視同銷售第二 如果是寄存,如何確保維修質量,維修配件的安全所以直接以銷售的方式,收取其保證金我舉的例子是真實的,藍色快車就是這么操作的,TCL手機維修也是這么操作的換了一個馬甲的問題1、稅務局角度,要征稅,尤其是替換的舊件,至少賣廢鐵也要算錢吧2、稅法和會計角度:26樓,商業實質來看,其配送配件的行為是建立在前道商品銷售環節上的,并且與消費者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她們是一體的。 之所以會出現問題原因在于,銷售、維修在時間上的分離。 如果和在一起,不會出現任何疑問。 類似于一筆錢銷售兩件東西,但第二件的發出要在3年之內。不能因為發出晚了,就要再掙>***一道稅。3、和個稅類似。 按照當月實際收到的征稅。 給總局請示,農民工欠薪3年,當月收到,要按一個月征稅,有里嗎? 給稅務報寫:要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征稅依據,即當月應該發多少而沒有發,明確的是計稅依據;至于納稅時間,要等到實際發放的時候。 這里也出現了征稅依據和納稅時間的分離問題,4、所以,稅務要征你的,實質上是沒有道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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