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節約資金成本,大型企業通常采用“資金池”或者通過設立財務公司對集團內成員單位的閑置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本文就營改增后兩種模式的涉稅處理進行分析。
一、資金池模式 “資金池”一般指企業集團將所有成員單位的資金統一匯集調度使用,并向提供資金的成員單位支付利息,同時向使用資金的成員單位收取利息的一種資金管理方式。 1、借款人的處理 借款人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向貸款人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或資產類科目 貸:銀行存款 2、貸款人的處理 貸款人從事各種占用、拆借資金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作為貸款利息收入征稅。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利息 貸:財務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如果貸款人發生委托貸款業務,其支付給銀行的委托貸款手續費等費用發生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3、銀行的財務處理 銀行從事委托貸款業務屬于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收取的手續費、管理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財務公司模式 財務公司是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該模式下,成員單位將閑置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并收取利息,財務公司向有需求的成員單位發放貸款并收取利息。 1、財務公司的處理 財務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利息需要交納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集團成員單位的處理 成員單位將資金存放在財務公司的行為屬于存款行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成員單位因貸款支付給財務公司的利息支出以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或資產類科目 貸:銀行存款 在確定借款利率時,需注意一下幾點: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含自然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要求企業集團需根據《關于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號)的規定進行認定。企業應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以了解當地管理要求。 3、在利率公允性方面,建議企業結合企業所得稅,統籌考慮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利率問題,關聯債資比問題,出資未到位問題以及利息支出發票問題。 目前,利息支出以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費用不能抵扣進項稅,即針對資金池業務的增值稅鏈條并未打通,這對目前企業集團之間常見的資金池業務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響。建議企業關注政策變動,結合自身實際做出最有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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