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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匯算清繳不需要出具涉稅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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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匯算清繳不需要出具涉稅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給中小型企業減負是中央三令五申一再強調的,各部門不能為了小集團的利益而影響國家的利益。自2008年起實行新的所得稅法及國稅總局相關文件,也已經非常明確指出。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以下二種情況:◆ 當地稅務機關堅持以地方法規為準,堅持要求納稅人的年度匯算必須由涉稅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若出現納稅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媒體再予以高度關注,那么稅務機關的麻煩可就大了。納稅人的理由很簡單,稅務機關為了減少征稅成本無可厚非,但不可以借此增加納稅人的稅收成本。若覺得有必要你可以實行政府消費,可由稅務機關出具費用給中介機構,但此費用不可以轉嫁到納稅人身上。更不可以借此來保護當地的稅務師事務所。 ◆ 納稅人自愿委托涉稅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那屬于公司稅務消費,與稅務機關無關。相關涉稅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報告及提出的建議,若使納稅人出現稅收損失,則涉稅中介機構應該承擔相關的賠償損失。因為公司此項稅務消費的目的有二個:一是,將稅務風險轉移、外包。二是,通過專業機構的稅務服務可以降低公司稅務風險。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服務是依法服務,而不是依權服務。法制化、標準化、程序化的稅務體系建設是其發展的必然方向。解讀:稅務中介在新所得稅法中的業務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中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可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以上是稅務總局最新下發文件的內容。 請注意關鍵詞——法律法規、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 “等企業”的解讀是:按照稅務機關的貫例,僅指上述列舉的上市公司并不包括其它企業。 深度分析:公司稅務消費之匯算清繳與涉稅鑒證200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開始,這是新所得稅法頒布與施行的第一年。因此,深度分析公司稅務消費在所得稅匯算清繳與涉稅鑒證中的注意事項,將會對公司稅務經理的工作有所幫助。 一、 轉移涉稅風險 隨著新所得稅法的施行,特別是稅務總局下達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文件中明確提出:“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可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因此嚴格的講,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匯算清繳和涉稅鑒證的第13號、14號令已失去其執行依據,但各級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并沒有嚴格照此辦理,甚至出現擅自擴大涉稅中介機構出具報告的范圍,增加了納稅人的成本,這點在法律意義上是不會得到允許的。若沒有法律規定作依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所發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而不應該轉移到納稅人身上。但理想與現實還是有差距的,對此我也無能為力,在此只能提醒公司稅務經理關注如下事項:1、匯算清繳中被納稅調整的項目及金額,要與出具報告的中介機構在合同中予以注明。若出現多調增的項目和金額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由其進行賠償。2、當出現調整的項目由于地方稅務政策與國家政策發生差異時,公司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正式提交報告來保護自身的稅務利益。3、被涉稅中介機構進行調整的項目或金額,在當年的稅務檢查中若再出現問題,公司應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責任。 二、涉稅核批項目 ◆ 上報稅務機關審請核批的項目應關注以下幾點: 1、注意需要上報的項目、時間期限、報送哪一級稅務機關。 2、注意稅務機關批復文件中所涉及項目及額度。若出現超權限審批,有可能會被財政或審計部門予以糾正,要注意這其中的風險。 3、注意選擇鑒證的涉稅中介機構,除其應具備較強的業務能力外,在當地稅務機關具有良好的人脈關系和影響力也是需要被重點關注的,因為這對項目的順利批準會有幫助。 ◆ 自行核準的項目要格外注意,因為這將會是稅務機關重點稽查的項目。 1、注意按照稅法規定,自行核準的項目、金額及時間; 2、注意核準項目的證據一定要充分,特別要注意的是:發票只能作為證據之一,而非唯一。 三、 發票項目 深刻理解稅務總局關于發票的有關規定,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不得稅前扣除,并非是按違規發票票面金額征稅”。這其中涉及到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會計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律和知識來判斷,僅靠公司稅務經理自己是解決不了整個公司此類問題的。近期,稅務總局稽查局局長馬毅民在媒體公開表示,將重點打擊購買和使用假發票的公司和個人。當作為稅款計算基礎的發票出現問題時,稅款核算的正確性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公司稅務經理要高度關注公司發票購買、領取、開具及取得發票等相關事宜,并報請公司董事會提醒加強公司稅務內控,杜絕或減少發票違規違紀現象在本公司的發生。 隨著稅務機關法制化建設的加強,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稅務機關是一個團隊在征稅,而公司涉稅崗位則是一個人(或小組)在應對。因此本年度的匯算清繳要在保護自身稅務安全的基礎上,為公司防范涉稅風險,創造稅務價值,這個思想是需要貫穿到2008年度公司所得稅的匯算清繳過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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