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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3]1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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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全文廢止]財稅[2003]116號 2003-5-14備注——依據財稅[2009]17號文件規定,本法規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執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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