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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3]1396號 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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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3-12-29 國稅函[2003]1396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3]11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應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對銷售額未達到新起征點的個體雙定戶,其應免予征收而實際已征收的稅款,稅務機關應在核實無誤后按照規定的稅款退還程序予以退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業戶,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自2009.01.01日起將此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特此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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