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閩財稅[2011]92號 2011.12.8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調高了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F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作出如下調整:
一、增值稅起征點
1、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提高到月銷售額20000元。
2、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提高到月銷售額20000元。
3、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1、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提高到月營業額20000元,房屋租賃起征點提高到月營業額5000元。
2、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三、執行時間
增值稅起征點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按期納稅起征點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房屋租賃及按次納稅起征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四、政策銜接
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仍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300元。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仍為月營業額5000元;房屋租賃為月營業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五、上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六、各地應統一按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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