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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與核算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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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行為的涵義和范圍 (一)進項稅額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因,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在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額的需要在改變用途當期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轉入相關科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不作為銷售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但是稅法上要求作為對外銷售且確認計繳增值稅銷項稅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與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是用來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如果不產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就無從抵扣。上述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都屬于購進貨物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等原因后,不會再產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抵扣鏈條從此中斷。那么,為了防止稅款流失,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應將這部分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將其金額計入有關的成本或費用之中。所以,在界定進項稅額轉出時,要看是否會有銷項稅額產生,若沒有銷項稅額產生,則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視同銷售行為的項目中,可以歸為三種情況: 1.轉讓貨物但未發生產權轉移; 2.雖然貨物產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銷售方式; 3.貨物產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轉移也未采取銷售形式,而是用于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所以,在界定視同銷售行為時,具體可以這樣來判斷:凡是外購的貨物,只有對外才視同銷售,因為此時該貨物已流出本企業,所有權已改變,則應視同銷售行為,作“銷項稅額”處理。凡自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對內還是對外,一律視同銷售,原因有三:其一,該行為會產生增值額,應交納增值稅,避免企業因上述行為而逃避納稅;其二,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鏈條的連續性;其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核算 (一)進項稅額轉出的核算。 1.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未改變實物形態,但改變了原來的用途。計算公式為: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改變用途貨物的不含稅金額×該貨物的稅率,即購人時實際支付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 2.外購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即該貨物沒有改變實物形態,沒有經過任何加工的情況下發生非正常損失,導致在企業內部增值稅抵扣鏈中斷,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口徑不一致。計算公式為: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的進價金額×該貨物的稅率)。會計處理如下: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即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雖然改變了實物形態,形成了新的另一種貨物,但在未被企業領用時就發生了毀損等,其增值未被企業確認。計算公式為: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發生毀損的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的生產成本×生產成本中耗用外購貨物(含外購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水電費等)所占比重×該貨物的稅率)。會計處理如下: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生產成本”、“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 (二)視同銷售行為的核算。 1.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雖然未改變實物形態,但貨物離開了本企業或在同一單位內部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另一機構用于銷售,在貨物離開本企業時,按確認的價值或組成計稅價格和增值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增值稅銷項稅額=外購貨物的不含稅售價金額或組成計稅價格×該貨物的稅率。會計處理如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2.自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指外購的貨物在企業內部改變了實物形態,形成了新的另一種貨物,其價值發生了增值,無論對內還是對外,一律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其銷項稅額的計算應按該貨物的活躍市場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增值稅銷項稅額=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的不含稅售價金額或組成計稅價格×該貨物的稅率。會計處理如下: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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