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的《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規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是一項稅收優惠措施,允許特定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虛擬計算出一個抵減額,專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今年我國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公告,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其中,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對比之下,不難發現,87號公告將加計抵減優惠的適用主體聚焦到生活性服務業。那么,生活性服務具體包括哪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中匯盛勝(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技術總監孔令文提醒相關納稅人,應對照自身業務、發票開具以及收入確認的類型,確保滿足生活性服務業的要求。同時,結合87號公告對銷售額比例要求以及實務中的征管規定,他建議相關納稅人保證實際登記的行業包括生活性服務業,從而規避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很多納稅人對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不動產租賃等現代服務業是否能享受15%的加計抵減存在疑惑。對此,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駿認為,上述現代服務業與生活性服務業不同,不在87號公告優惠的范圍內。
87號公告對適用主體的銷售額條件進行了具體規定。適用87號公告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貨物與勞務稅方面專家葉全華分析,將加計抵減比例由10%提高至15%,這對生活性服務業企業無疑是一大利好。那么,相關納稅人應如何計算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8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具體計算公式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葉全華向記者舉例說,假設B醫療服務機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成立于2017年,其銷售收入全部屬于生活性服務業收入,符合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條件。2019年10月,B機構取得醫療服務免稅收入1000萬元,取得不符合免稅條件的醫療服務應稅收入1000萬元,取得用于應稅服務項目并勾選確認抵扣的進項稅額40萬元,當月沒有發生進項稅額轉出;9月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未抵減完結轉10月繼續抵減的加計抵減額余額為1萬元。
根據87號公告,B機構10月應納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000×6%-40=20(萬元);10月計提加計抵減額=40×15%=6(萬元);10月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6-0=7(萬元);10月實際繳納增值稅=20-7=13(萬元)。
如果按照39號公告規定,B機構10月計提加計抵減額=40×10%=4(萬元);10月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4-0=5(萬元);10月實際繳納增值稅=20-5=15(萬元)。不難看出,根據87號公告,B機構少繳增值稅2萬元。
孔令文提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實操層面,要測算各稅種總體稅負變化,合規享受稅收優惠。孔令文分析,納稅人在享受加計抵減稅收優惠的同時,會計上通過“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的加計抵減額,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基于此,相關納稅人應通盤考量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做好測算和籌劃,選擇適用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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