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11月11日,紫云股份(871413.OC)發布公告披露公司與鄭州市鄭東新區稅務局簽署委托代征協議書,協議約定公司無車承運人平臺可為平臺個體司機開具3%增值稅發票。該協議的簽訂進一步豐富了無車承運人平臺的增值服務體系,更好的助推了無車承運人平臺的推廣和使用。筆者借此通過本文分析無車承運業務的概況及相關稅收政策,與讀者共享。
一、無車承運產業的發展概況
近年來,國家大力倡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推動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并于2016年8月提出鼓勵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于2017年3月在29個省(區、市)篩選283個無車承運試點企業開始試點工作。在2018年2月18日,交通運輸部對試點企業進行考核,通過考核的企業共計229家,考核合格的試點企業將延續試點期一年,許可證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而不在考核合格試點企業名單內的企業,被終止無車承運人試點資格。無車承運人試點運行是中國物流產業發展過程中承上啟下的一環,更是強大的推手,要把規范化、標準化、集約化滲透到物流業的最底層即個體從業者這個群體中,從而實現中國物流的迭代升級。隨著無車承運兩年試點期的結束,中國無車承運產業形態正在成為推動整個物流行業轉型升級的主力。從全國無車承運人整體發展來看根據交通運輸部的評估結果,無車承運與傳統運輸模式相比,在社會零散運力整合、物流市場格局優化、風險防控能力等方面均有顯著成效,拉動了整個物流行業的升級迭代。
二、無車承運業務稅收政策梳理
無車承運這種新興業態的出現,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上提出了新的挑戰。2016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對于無車承運人應該根據實際運輸方式選擇“運輸服務*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下明細項目給委托方開具發票。
(一)增值稅進項抵扣問題
在實際的業務發展中,基于實際承運人分散獨立經營的特點,為了推動落實無車承運人增值稅進項抵扣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
“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無車承運企業的可抵扣項目,減輕了增值稅稅收負擔。
(二)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1、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以下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無車承運平臺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經省國稅局批準,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對于納入試點范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企業。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的有關規定,就近向國稅機關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
(一)試點企業僅限于為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二)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各省國稅局統一制定。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四)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無車承運業務的困境及法律建議
(一)困境:進項抵扣不足的現狀
雖然無車承運人試點以及以上列出的一系列政策解決了物流貨運企業的現實需求,即:無車承運人(試點)可以與委托方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責任,即可開具11%道路運輸行業增值稅發票,而不受是否擁有自有運輸車輛條件限制。肯定了無車承運人作為道路運輸業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但是目前無車承運人所面臨的最大稅負問題是無法獲得足夠的進項稅發票,即:雖然現在無車承運人可以給貨主提供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解決了貨主發貨時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但只是將這些問題由貨主轉嫁到無車承運人一方而已。因為目前占領國內80%左右運輸市場的是個體運輸戶,它們沒有資質開具11%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導致無車承運人銷項發票無法匹配足夠的進項發票抵扣稅率,增加了企業稅負率,限制了其發展。尤其是由互聯網物流信息平臺轉變過來的無車承運人,面對的是海量的車主、個體運輸戶,要及時并足額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更是難上加難。
(二)法律建議:日常經營、代開發票需合法合規
根據紫云股份(871413.OC)發布的公告來看,公司與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簽署了委托代征協議書。委托代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并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在過去一段時間,由于社會法治觀念的淡薄,導致委托代征亂象頻生。隨著黨和國家推行依法治國理念,建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全社會守法、崇法、關注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氛圍愈加濃烈,委托代征亦駛入正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發布)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委托代征協議書》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代征人為自然人的,自代征人及稅務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稅務機關公章后生效。《委托代征協議書》簽訂后,稅務機關應當向代征人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并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或者代征范圍內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場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資格和《委托代征協議書》中的以下內容:
(一)稅務機關和代征人的名稱、聯系電話,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及稅率;
(四)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無車承運人平臺在履行委托代征協議時,需要遵守上述規定,依法代征代開。同時對于目前進項抵扣不足的問題,無車承運企業可以通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積極爭取進項抵扣等方式做好稅收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