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1各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自然人(以下簡稱個人)權屬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質效,防止稅收流失,防范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加強征收股權礦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池政辦[2009]40號)以及現行有關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個人權屬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個人發生權屬轉讓行為,納稅服務窗口在受理個人(扣繳義務人)申報資料為其出具稅收證明時,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統一按轉讓價格的2%預征個人所得稅(轉讓價格低于權屬初始成本的,按照權屬初始成本價格預征稅款)。個人申報辦理權屬轉讓稅務事項變更登記時,應向納稅服務窗口提供以下資料:納稅(扣繳)申報表、權屬轉讓協議(合同〉、權屬轉讓股東會議決議、安徽省自然人股東明細登記(變更)表、《安徽省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權屬轉讓財務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出讓與受讓雙方真實交易價格書面聲明。
二、下列情況出現平價或低價轉讓可不預征個人所得稅: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出現本條規定的平價或低價轉讓行為時,個人(扣繳義務人)申報辦理權屬轉讓稅務事項變更登記時,除提供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申報資料外,還需提供證明其平價或低價轉讓的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不預征稅款情形,納稅服務窗口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個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申報資料推送至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集體審議意見,報同級所得稅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同級所得稅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會同政策法規部門審核確認完畢,并將結果反饋至稅源管理部門。
三、對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在完成權屬轉讓交易后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服務窗口提出清算申請(納稅人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清算的,必須書面報告納稅服務部門)。納稅服務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個人清算申請推送至稅源管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清算完畢,并將清算情況反饋至納稅服務部門。
四、個人(扣繳義務人)提出清算申請時,除提供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資料外,還應同時提供以下資料:轉讓權屬個人的身份證件、轉讓權屬個人原始投資成本、費用憑證、中介機構出具的出讓方企業交易時點的凈資產審核報告以及稅源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清算材料。
五、個人(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清算申請,或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了清算申請,但提供清算資料不齊全,經納稅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后仍不能完整提供清算資料,導致稅源管理部門無法實施清算的,此前已預征稅款直接轉為核定稅款,同時保留因個人(扣繳義務人)原因導致少繳稅款的追溯權。
六、納稅服務部門應于每月結束前5日內,將上月窗口受理的個人權屬轉讓行為申報資料,集中推送到納稅評估部門,由納稅評估部門實施評估,經評估需返回稅源管理部門實施清算的,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清算;經評估金額較大、疑點較多、案情復雜的,推送至稽查部門實施查處,并將評估結果反饋給納稅服務部門。
七、各單位要按照稅收專業化管理和涉稅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共同做好個人權屬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稅源管理部門要充分依托稅收征管等相關外部信息,密切關注個人權屬轉讓變動情況,做好所轄個人權屬轉讓行為的核查和所得清算工作,并按照“一戶式”儲存的要求,逐戶建立所轄個人權屬轉讓基本情況臺賬,詳細記錄其個人股東姓名、身份證號、住所、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資幣種、投資時間等內容,實施動態跟蹤管理;納稅服務部門要做好窗口受理、資料審核、稅款預征、信息傳遞和系統錄入等工作;政策法規部門、所得稅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源管理部門做好不預征稅款的核查工作;納稅評估部門要認真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疑點,及時移交,確保評估成果充分轉化;稽查部門要實施重點稽查,落實“一案雙查”制度,嚴厲打擊稅收違法行為。
八、本通知從文發之日起執行。《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股權礦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池地稅函[2010]211號)、《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切實加強個人權屬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池地稅函[201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