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預見,未來的證券市場將會更公平、更規范、更高效 今年我國股市改革的一個總體思路是不斷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減輕投資者負擔。 從2005年,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出臺了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減半的優惠稅收政策,提振投資者信心至今,包括證券監管部門、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及業內專家學者等證券市場各方參與主體為爭取進一步減免稅費而積極呼吁,今年6月份證券交易費用、9月份證券交易經手費等費用下調政策出臺,體現出管理層研究協調降低證券交易費用的不懈努力的結果,直到最近熱議的股息紅利稅差異化征收措施呼之欲出,標志著股市的改革政策已經開始觸及法律層面,進入減免不合理稅收的階段。對于即將出臺的股票股息紅利稅差異化征收政策的利弊,可以從以下方面去解讀: 股票的股息紅利稅是基于資本利得的稅收,必須與國家鼓勵個人除勞動所得外還有財產性收入相配套。 財產性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運營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自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老百姓將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高速發展中所積累的財富投入到以證券市場為主體的資本市場,使三十余年來證券市場的規模不斷壯大,進而也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繁榮發展。 然而,現在股票的股息紅利成為投資者取得財產性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個人投資者財產性收入中占比很高的成本,紅利所得稅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在我國上市公司普遍低比例分紅的現狀下,個稅對個人證券投資者而言負擔過重,因此,對個人證券投資者股息紅利稅的征收如何避免重復征稅體現公平,必須與國家政策鼓勵的導向相配套,減免的股息紅利稅對提高證券個人投資者持股的積極性關系密切。 股息紅利稅實行差異化征收旨在優化投資結構,鼓勵長期投資,而其終極目標是完全取消股票紅利稅。 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股息紅利稅有望差異化征收”的消息,股息紅利稅調整擬按1個月以內、1個月以上至12個月、12個月以上三個時段,按不同稅率對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越長稅率越低。這是在證券市場低迷的背景下,證券監管部門為投資者減負、降低市場投資成本的又一舉措,在監管部門積極協調并得到財稅部門認可實屬不易,理應予以積極肯定,同時更應該看到,由于紅利稅來源于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再向個人投資者征收的,顯然存在重復征稅的嫌疑,理應早日將其取消,因此這次按股票持有時間差異化征收股息紅利稅的政策可以解讀為分步實施免稅的舉措。相信只有完全取消紅利稅,才能使我國的證券市場真正體現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是維護市場公平的需要。 股息紅利稅實行差異化征收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尤其是對股市的流動性及券商類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長遠。 股票紅利稅實行差異化征收無疑將有利于鼓勵投資者長期持股、價值投資,凸顯高股息率藍籌股投資價值,但同時其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股息紅利稅實行差異化征收會對股市交投的活躍產生抑制作用,影響流動性;對于處于分紅期的短線投資者而言,需要支付更高的分紅成本,影響投資熱情;股票分紅除權行情股價波動加劇,也會受到影響。對券商板塊的上市公司而言,鼓勵長期投資會減少券商的經紀業務收入,加上已付諸實施的股票交易費和經手費下調,進而會對證券市場低迷行情下的券商類上市公司的業績影響更大。以持有時間長短來研判是投機還是投資則過于草率,投資者是否會為了賺取差別化低稅率收益,而無視股票持有的時間成本也值得商榷。 股票的股息紅利稅有望差異化征收對提振處于低迷的證券市場的積極意義已得到普遍認同,然而更要關注的是,針對股市的政策制定已經從單一證券監管部門向包括稅務部門在內的多部門協同擴展,從規費減免政策向稅收法規層面延伸,可以預見未來的證券市場將會更公平、更規范、更高效。 作者單位:上海股份制與證券研究會股份制專業委員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