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果“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已抵扣進項稅的,發生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時,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借記有關資產、成本、費用、損失類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非正常損失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進項稅轉出。納稅人購進貨物支付的進項稅已抵扣,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進項稅額轉出。轉出時,要注意將貨物及構成貨物價值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分別進行轉出,因為不同的項目進項稅率不同,抵扣也不同。如果不能準確劃分計算,則只能按照貨物的實際成本(實際成本=進價 運價 保險費 其他雜費)計算進項稅額的轉出數,可能多轉出進項稅額。
例:某廣告公司為“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2014年3月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不含運費),經查是由于倉庫管理員李某管理不善造成的,應由李某賠償4000元。損失材料應轉出進項稅=10000×17%=1700(元)。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1700 貸: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0
借:管理費用7700 其他應收款—李某4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11700
假設該公司短缺的原材料是由于被盜造成的,保險公司賠償5000元,原材料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000元。原材料應轉出進項稅=(10000-1000)×17%=1530(元),運輸費應轉出進項稅=1000×11%=110(元),合計轉出進項稅1640元(1530 110)。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1640 貸: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40
借:管理費用6640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11640
如果這批材料的購進價格和所含應稅勞務因找不到相關發票而無法確定,則按照這批材料的賬面實際成本轉出進項稅。應轉出進項稅=10000×17%=1700(元)。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1700 貸: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0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交通運輸業服務進項稅轉出。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主要由材料費、人工費、折舊費、制造費構成,其中人工費和折舊費無法抵扣進項稅。如果按照在產品或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計算轉出進項稅(包含人工費和折舊費),將多轉出進項稅。
因此,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進項稅額轉出,關鍵在于納稅人能夠準確核算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項目。也可以根據材料費所占產品成本的比率,按下列公式辦理進項稅額的轉出金額,進項稅額轉出金額=在產品或產成品的實際成本×材料費比率×適用稅率,材料費比率=(在產品或產成品的實際成本-人工成本-折舊費用)÷在產品或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例:某物流公司系“營改增”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4月因管理不善損毀一批產品,產品賬面價值為10萬元,當期生產總成本40萬元,其中耗用外購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價值為30萬元(運輸費用率為10%)。外購貨物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損失產品成本中所耗外購貨物的價值(含運費)=100000×(300000÷400000)=75000(元),損失外購貨物應轉出進項稅額=75000×(1-10%)×17%=11475(元),運輸費用應轉出進項稅=75000×10%×11%=825(元)。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87300 貸:產成品 7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