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適用核定征收)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9 |
|
一、業務概述 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季度或月份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對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核定征收企業)》,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天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對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應當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申報資料是否齊全、項目填寫是否規范、完整。對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正確的,退納稅人更正后再進行納稅申報; (2)對審核無誤的,在CTAIS中錄入納稅人申報資料,并核對企業申報的減免稅優惠、已預繳稅款等信息與系統比對是否一致; (3)申報表保存成功后,系統產生申報信息和應征信息,產生應征稅款的作稅款征收處理,在申報表稅務機關接收欄簽收并加蓋“已申報”印戳后,退一份申報表給納稅人。 2.資料歸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