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執(zhí)行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的通知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2012.4.27
各相關納稅人: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 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現(xiàn)就執(zhí)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不包括遠程抄報稅系統(tǒng)。如果企業(yè)自愿購買該系統(tǒng),所發(fā)生的相關服務費用不得抵減增值稅稅額。
二、二項費用需實際發(fā)生,憑相關發(fā)票方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且不得重復抵減。
三、 二項費用已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二項費用,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
2.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
3.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
1.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
2.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
3.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局將定期對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的情況進行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