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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7]868號 發票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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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7]868號 發文日期:2007-08-24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發票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票[2007]27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126號)規定,對發票核定和稅控收款機用戶最高開票限額的最終審批確認,需要由主管局長進行審批。考慮到北京市地稅局基層稅務機關稅控收款機稅控發票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審核工作量較大、全部審核工作由主管局長進行審批難以實施操作的實際情況,同意你局的意見,即在為納稅人辦理發票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時,可由主管局長授權,經基層稅務所審查后,由基層稅務所所長簽字并加蓋所章,做出審批決定。在稅控發票核定和審批權限下放的同時,要嚴格把好發票使用量、票表比對、納稅評估等項管理工作,確保以票控稅落到實處。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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