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煙囪是否視同建筑物繳納房產稅?
問:煙囪是否視同建筑物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1987﹞3號)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不用繳納房產稅。
4、2011年賣掉一套自有住房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問:2011年某人打算賣掉一套自有住房,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5、合作建房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問:兩個單位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二條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6、合同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補貼印花?
問:合同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補貼印花?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025號)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7、房產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是否繳納契稅?
問:房產證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是否繳納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8、早教機構是否可以免繳耕地占用稅?
問:早教機構是否可以免繳耕地占用稅?
答: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因此,早教機構如果不在上述范圍內,則不能免繳耕地占用稅。
9、企業轉讓舊汽車如何繳納印花稅?
問:企業轉讓舊汽車,簽訂的合同是否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企業轉讓舊汽車的合同,應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按照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10、沒有簽訂運輸合同取得的發票金額是否繳納印花稅?
問:某公司委托一家運輸公司進行貨物運輸,沒有與其簽訂運輸合同,現取得運輸公司開給該公司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該公司是否需要就發票金額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第一條關于應稅憑證確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根據此項規定,上述單位應按取得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1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住房的個人如何繳納契稅?
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住房的個人,分次繳納契稅還是一次性繳納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