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發〔2014〕173號 2014-09-24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省局《關于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下發后,部分市縣局來函就轉讓限售股查補的營業稅是否加收滯納金問題進行請示,希望省局予以明確。為進一步規范限售股轉讓營業稅征收管理,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2號)施行前,即2014年7月1日前發生轉讓行為,已足額繳納營業稅的,不予加收滯納金;未足額繳納營業稅的,滯納的稅款從2014年7月2日起加收滯納金。
二、納稅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取得的限售股,在2014年7月1日后(含)發生轉讓行為,未按時足額繳納營業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納稅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發生轉讓行為,未按時足額繳納營業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