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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規程發布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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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公告》)等有關規定,上海市國、地稅部門于近期聯合發布《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滬國稅所[2011]101號),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規程要求,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公告》及操作規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若企業按《公告》規定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的,應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別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 ≡谥袊硟瓤绲貐^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倷C構在上海市的,其在該市的分支機構,不單獨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由總機構一并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倷C構在外埠的,其該市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所屬在該市的三、四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一并向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總機構在外埠且二級分支機構不在該市的,其該市三級分支機構及其所屬在該市的四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三級分支機構一并向三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以此類推?! 】倷C構對外埠各分支機構申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倷C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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