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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計價與捐贈無形資產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有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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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對外購和自研開發的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基本相同,但稅法還規定,企業當年實際支付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超過10%時,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不僅可以全部據實列支,而且在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還可在其當年應稅所得額中(但不得超過應稅所得額)再直接抵扣50%。這項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中永久性差異的第四種情況相符。因此,為了計稅的需要,企業必須在“管理費用”賬戶下設置“研究開發費”明細賬,以便稅務機關審核是否可以抵扣及加扣多少。在會計上,不能將加扣的開發費用記入無形資產價值,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無形資產捐贈差異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原材料等,雖然同屬非現金資產,但在捐贈業務的涉稅處理上有區別。稅法規定,企業如果捐贈貨物,應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若屬于消費稅的納稅范圍,還需要繳納消費稅;如果捐贈的是不動產,還要繳納營業稅。由于捐贈無形資產,不屬于有償轉讓,所以不繳納營業稅。在會計核算中,企業捐贈無形資產,只需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如果被捐無形資產已提減值準備,則還應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將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如果捐贈無形資產符合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條件,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不符合公益、救濟性捐贈條件,而是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則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作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無形資產接受捐贈差異企業接受捐贈時,按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繳所得稅額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并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在企業轉讓時,應按稅法確認的應稅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外資企業接受無形資產捐贈時,根據憑證的價值、借記“無形資產”、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銀行存款”等科目。稅法規定,外資企業不論接受貨幣性的還是非貨幣性的捐贈,都要作為當年收益,前者應一次性計入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后者可以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有余額時,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年終時,應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該賬戶,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繳的所得稅或用以彌補虧損后的差額,計算當年應繳的所得稅,即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扣除應繳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如在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企業,經申請由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在不超過5年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無形資產攤銷差異內、外資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攤銷差異,在稅法方面的規定和會計處理上不同。對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不得進行價值攤銷(不得稅前扣除),而《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無形資產入賬后,要進行價值攤銷,形成的永久性差異,年終應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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