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 2014.7.11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營業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現將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政策公告如下: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含土地成交價、土地出讓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納稅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此前未按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計算已繳納營業稅的事項,不再進行調整,未處理事項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7月11日附件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據了解,各市縣區局對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營業稅時,對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含土地成交價、土地出讓金),能否從營業額中減除問題,尚有不同理解和做法,造成執行不統一。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營業稅征收管理,省局出臺了此公告。
二、如何理解該公告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其購置或受讓原價可以從計稅營業額減除。
因此,納稅人交納的土地成交價、土地出讓金應當作為原價給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