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工傷保險繳費登記等有關事項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部門按照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關事項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辦理。
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如實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及全部應參保職工花名冊,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核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本統籌地區一類行業基準費率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工資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記錄職工本人工資,作為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的依據。
三、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其在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發生工(公)傷的原工(公)傷人員可以按粵人社規[2012]6號文辦理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手續。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后,可以辦理工傷保險費補繳手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時間應從完成工傷保險登記之日起算。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補繳期限應從2011年1月1日起至工傷保險參保之日止;在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補繳期限應從成立之日起至工傷保險參保之日止;補繳人員應為該期間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全部職工。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其職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工傷保險參保之日期間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自完成補繳之日起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動員,在2013年底前完成本地區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