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條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可以定為B類:(一)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且年出口銷售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的企業。(二)未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但無納稅信用等級C、D級規定情形的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生產企業年應退稅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外貿企業年應退稅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年未申報、逾期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之和不超過總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的2%且絕對數不超過50條;出口退(免)稅審核通過率98%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應定為D類:(一)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二)評定前兩年內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記錄的;(三)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四)拒絕國稅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暫不參與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并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管理:(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但一直未發生應退(免)稅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二)出口退(免)稅認定時間不滿一年的出口企業;(三)自首筆應退(免)稅出口業務發生之日起不滿一年的生產企業。
已被評定為A類、B類、D類和暫不參與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等級評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等級評定為C類。
附:
辦法所稱 “年出口銷售收入”、“全部銷售收入”、“年應退稅出口額”,在初次評定時為評定前兩年(從評定工作開始向前推算24個月)的平均值。在后期評定中,為實施分類管理類別期間年平均值。
“年未申報、逾期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總申報出口報關單條數”,在初次評定時為評定前兩年(從評定工作開始向前推算兩年)相關記錄條數的年平均值,在后期評定中,為實施分類管理類別期間相關記錄條數的年平均值。
“審核通過率”在初次評定時為評定前兩年(從評定工作開始向前推算兩年)審核通過記錄條數與企業總申報條數的比值,在后期評定中,為實施分類管理類別期間審核通過記錄條數與企業總申報條數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