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通告2015年第2號 2015-3-10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4]2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2015年“壯族三月三”放假的通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現就2015年4月份納稅申報期限調整安排通告如下:
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預繳、土地增值稅、匯總繳納的印花稅、資源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期限為2015年4月1日-22日。
上述規定以外的單項稅種、工會經費等地稅機關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規費的申報期限按有關規定辦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