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杜偉慶、于連甫偷稅案 |
發布時間:2016/6/27 來源: 閱讀次數:1837 |
|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6)順刑初字第73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牛山地區辦事處北側,法定代表人杜偉慶,因偷稅于2002年9月10日被處以68104.73元罰款。
訴訟代表人胡連華,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被告人杜偉慶,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1997年4月至2000年4月擔任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負責財務和納稅工作,2000年4月至今擔任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順義區牛山鎮先進村牛山街10號。因涉嫌犯偷稅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于連甫,男,1943年12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漢族,高中文化,1997年4月至2000年4月擔任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順義區牛山鎮北京維尼綸廠生活區16號樓1單元3層1號。因涉嫌犯偷稅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經訴字(2006)第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杜偉慶、于連甫犯偷稅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訴訟代表人胡連華、被告人杜偉慶、于連甫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2001年12月,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采用將銷售產品收入記入帳外帳的方式,偷稅數額為68000余元,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29%。被告人于連甫、杜偉慶是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偷稅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中,被告人杜偉慶參與偷稅數額為68000余元,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29%;被告人于連甫(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參與偷稅數額為50000余元,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29%。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杜偉慶、于連甫的行為均已構成偷稅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張玉玲、于蕓、杜丹丹的證言、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數額計算表、公司章程及修正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設立變更登記審核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稽查報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賬外賬復印件、付款憑證、收款憑證、入庫單、出庫單、收據、稅收繳款書、發票、證明、到案經過、身份證明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納稅單位、被告人杜偉慶、于連甫作為納稅單位進行納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利用帳外帳的形式少列收入少繳應繳納稅款,為被告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均已構成偷稅罪,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杜偉慶、于連甫犯有偷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故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合力制線有限責任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八千一百零四元七角三分(以所受罰款人民幣68104.73元折抵)。
二、被告人杜偉慶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八千一百零四元七角三分(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三、被告人于連甫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零八十二元一角(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王 寧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