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 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 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以及《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用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三、堤圍防護費是按照計征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銷售(營業)收入為計費依據計算征收的。
四、根據《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補充通知》(穗地稅發[2011]194號)從2011年9月1日起對我市采用核定方式附征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業戶,當月經營收入不足5000元的,附征率確定為0。
因此:
(1)個體工商戶當月收入未達到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及增值稅。
(2)地稅部門附征的相關稅費相應調整,如果本月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為零,同樣不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個體工商戶應參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流轉稅的計稅營業額依率計征堤防費,但年繳費額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
(4)若當月經營收入達到5000元的以上的,按《關于調整廣州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通知》(穗地稅發[2011]144號)和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補充通知(穗地稅發[2011]194號)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