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廣州某私企向股東送股分紅不代扣繳個稅被查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8 |
|
中新廣東網11月2日電 (索有為 麥偉菁 藍帥) 廣州市地稅局2日透露,某私營企業向股東送股、分紅卻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近日被廣州地稅第四稽查局查補稅款、罰款共計35萬元。 據了解,該私企為商貿公司,公司賬上反映其經營狀況不良、員工收入偏低,但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擁有上下九、北京路等繁華地段的多套商鋪產權且已出租在外。此外,公司股東均擁有豪宅、汽車,由此可見,其實際情況與賬面數據可能出入較大。在深入調查后,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每年均按董事會決定向股東分紅,并向持股人按股本的10%送股。隨后,稽查人員核實相關證明及賬冊資料,并且采用大量外圍取證,查實該私企將收取的90余萬元租金收入直接用于向股東送股分紅(其中,66萬元用于向股東送股,25萬元用于向股東分紅),均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包括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將處以百分之五十至三倍罰款。 廣州地稅第四稽查局依據相關稅法規定,查補該企業個人所得稅及罰款35萬元,并補繳了“坐支”收入的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及罰款共29.2萬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