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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對“律師質疑個稅政策函”的回應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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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投資人、律師劉源波致函國家稅務總局,質疑《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下簡稱《計稅辦法(試行)》)中的一個條款有悖稅賦公平,建議刪除。 質疑——讓人困惑的“每月3500元” “我開了這家律師事務所,并參與了所里的經營,和其他員工一樣,按月拿一份工資。他們的工資可以在工商戶所得稅納稅前作為成本扣除,為什么我的薪酬不能算作運營成本?”3日上午,在自己的事務所里,劉源波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疑惑。 劉源波介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一條規定:“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事務所的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BR> 而按《計稅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本o接著的第二款又規定:“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 劉源波的疑問是,“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很自然讓人聯想到可算作業主的工資,然而第二款又明確‘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這筆錢到底算作一筆什么費用呢?” 回應——理解有誤差,不必刪除 4月1日,劉源波指派律師代其向國家稅務總局快遞郵寄了一份律師函,函件中他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同樣應作為成本、費用予以抵扣,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完整、不矛盾、更加公平的稅務體系?;蛘甙础队嫸愞k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超過3500元/月以上的部分不得扣除。 4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工作人員任宇致電劉源波,稱已收到有關函件,并受領導委托予以回復。任宇表示,個體工商戶業主可以扣除4.2萬元/年(3500元/月)計入經營成本。但任宇同時表示劉源波只是出現了理解誤差,不需要刪除第二款條文。 對此解釋,劉源波表示“不能接受”。在隨后的時間里,劉源波為此兩次致電任宇。任宇表示:“沒有必要刪除。因為第十三條第一款已經規定了可以每年扣除4.2萬元費用,你可以通過財務直接將4.2萬元工資做成費用就可以了?!彼€舉例說,某個體工商戶業主每月領取1萬元工資,可以每月扣除3500元后,剩余部分作為個體工商戶業主的經營所得,然后依法計稅?!队嫸愞k法(試行)》第十三條一、二款連起來看已經表達了這個意思,因此不需要刪除?!?BR> 3日,記者致電任宇,他表示有相關疑問已向該律師表述清楚。 算賬——當員工比當老板“合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教授艾華表示,4.2萬元/年這一標準制定依據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對相關法規存在上述爭議,是理解上存在差別。4.2萬元可以認為是業主的薪金等成本費用,依法可以在稅前扣除。實際上個體工商戶業主如果扣除費用高于4.2萬元/年這一標準,即意味著其工資多出的部分達到了按月繳個人所得稅的標準,這部分超出的金額得繳個人所得稅。 不過,對此解釋,劉源波表示“不能接受”。劉源波給記者舉了一個例子:他在給別人打工和自己當老板兩種情況下有區別,在給別人打工時,假定一個月領取工資5000元(一年合計為60000元),按現在個稅的檔級和稅率計算,他一年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40元。但他在自己當老板時,付出了更多的勞動,假設也一個月領取5000元工資(一年合計為60000元),單此一項,他一年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050元。 很明顯,如果個體戶業主工資不全部計入經營成本,在繳稅上面是明顯吃虧的。劉源波表示,將進一步致函要求國稅總局給予書面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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