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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學校相關稅收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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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文件規定: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文號:(國稅發[1999]065號)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另外還需要在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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