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分支機構與上級機構之間所發生的資金帳務往來業務是否需要申報免稅收入?
答:銀行分支機構與上級機構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應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規定進行免稅備案,并進行免稅申報。
同時,納稅人在填報《金融業營改增稅負專項調查表》時,要注意正確填寫此項免稅收入。
2、購買了貨物或服務,對方不愿提供增值稅發票特別是專用發票的問題?
答:1、市場經濟中交易各方有權自主、平等地約定經濟活動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其中包括發票開具相關事宜。
2、根據我國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等的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稅總函〔2016〕455號)要求,稅務機關要對發現不開票、開票難、錯開票等行為及時糾正,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涉嫌虛開發票的,移交稽查處理。對查實納稅人存在發票違法行為的,通過稅務網站、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同時,要將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納稅人信用記錄,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時扣減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直接判為D級;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納入稅收黑名單。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要求,發布《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情況專項檢查的通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5號),具體落實總局工作要求,也懇請納稅人積極配合此項工作。
3、關于金融業納稅人銷售產品時贈送促銷品征收增值稅問題?
答:銀行、保險公司等納稅人銷售產品時,附帶贈送客戶的促銷品,購買者已統一支付對價,不列為視同銷售范圍,按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納稅人在促銷活動中向未購買服務的消費者贈送的促銷品,應屬于無償贈送,視同銷售。
4、免稅金融服務可以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稅備案嗎?
答:對于匯總繳納金融機構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免稅金融服務應稅行為,可以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稅備案。
5、保險公司的聯合共同保險業務,能否由主承保方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聯共保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予以抵扣?
答:保險公司聯合共同保險業務,可以由主承保方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可以從聯供保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6、匯總繳納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簽訂的采購合同事項,由總機構集中支付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付款方與合同方不一致,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答:在國家稅務總局無進一步規定之前,可以作為進項抵扣。
7、保險公司購進的用于賠付的實物可否進行進項抵扣
答:在國家稅務總局無進一步規定之前,保險公司購進的用于賠付的實物可以進行進項抵扣,但應按增值稅有關規定執行。
8、銀行業務專用憑證是否可以代替發票
答:根據我國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等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