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應稅勞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取得的應稅收入為對象,向付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反向違約金,不屬于“銷售商品或提供應稅勞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因此,不需要取得發票,必須取得由銷售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借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具體的依據包括: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收款方開具的收據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由于該質量賠款是由銷售方支付購貨方,不屬于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范圍,不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入賬并稅前扣除應具備必要的證據以證明該經濟行為的真實性。
當然,所有違約金收入均應并入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反向違約金的會計處理
上述案例中,A公司收取反向違約金5萬元,不應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A公司收取違約金5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營業外收入50000。
B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合同未執行違約金的處理
例如,A公司購買B公司貨物,合同約定價款100萬元。合同約定期限內,A公司違約不予采購,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由于B公司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所以不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同時,B公司也沒有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所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再如,A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預收定金5萬元,按規定繳納了營業稅。后由于對方違約,交易未成功,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收定金5萬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違約金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價外費用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是以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為前提的。如果因合同一方違約,納稅人最終沒有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A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銷售房屋預收定金5萬元繳納的營業稅。相關會計處理為:
A公司收取定金5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預收賬款50000。
A公司沒收定金5萬元時
借:預收賬款50000
貸:營業外收入50000。
B公司支付購房定金5萬元時
借:預付賬款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B公司定金5萬元被沒收時
借:營業外支出50000
貸:預付賬款50000。
支付違約金未取得正規發票也可稅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出租一房產給自然人李某,合同期為2年。但1年后該公司因業務需要收回了該房產,按合同約定,需要支付李某違約金3000元,李某開具了收款證明。該公司提供了李某(自然人)的收款憑據、合同原本以及違約情況說明,可以在稅前扣除。
允許扣除的政策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也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本案例中該公司“支付違約金”這項活動既不屬于“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又不屬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其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對于能夠取得發票的支出,發票作為扣除的依據;對于確實不能取得發票的支出,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憑據,例如合同協議、付款證明等,也可作為扣除的依據。
因此,取得收入一方在當年具有納稅義務的,支付一方應當取得發票作為合法扣稅憑證在所得稅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當年沒有繳納流轉稅義務的,支付方無法取得發票,應該允許以合同協議以及支付憑證在所得稅前扣除。
因對方違約,個人取得的違約金可不納稅
例如,某開發商延期交房快1年了,業主申請仲裁,裁定支付業主2萬元的違約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代扣個人所得稅。這是錯誤的。
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在購房時由于房產公司的違約而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與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所特指的情況一致,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購房時由于房產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及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規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因此房地產企業不應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自然人)因對方違反經濟合同而取得的違約金,屬于經濟或財產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目前并無明文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違約金,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