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承接一園林綠化業務: 1、施工過程中付給農民工的勞務費怎樣支付合規?(沒有票據) 2、企業是否有代扣農民工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3、企業可否將勞務費付給包工頭?是否有稅務風險?如果企業按收入利潤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是否不用取得發票,白條直接列支成本、費用?
答:參考《青島市國家稅務局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規定,根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勞動合同及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號)、《關于切實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網上備案及工資稅前扣除審核與監督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3]83號)規定,用工企業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網絡系統網上備案,其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準予稅前扣除。
(二)企業用工情況未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網絡系統網上備案,實際發生的下列支出應允許稅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蓋企業公章且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農民工本人簽字或蓋章,其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8.除上述情況外,其他未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網絡系統進行網上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反饋,其中對用工企業與勞動者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凡企業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真實且已經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準予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參考上述規定, (1)如果建筑施工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蓋企業公章且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農民工本人簽字或蓋章,其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如果企業與農民工不存在雇用關系而未簽訂勞動合同,對提供勞務屬勞務報酬,應按規定取得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發票。 (3)如果企業將工程承包給其他企業,農民工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則企業支付工程款時應向承包商索取建筑業發票。 (4)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是農民工為企業雇用工,則支付個人所得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農民工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則承包商在支付個人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根據上述規定,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企業,應該是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不設置賬簿、未設置賬簿、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難以查賬不能證明可以不取得發票,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取得發票,否則會有處罰風險。 |